新加坡法庭誘導認罪 法輪功學員堅拒
【大紀元6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舒雲報導)6月14日,新加坡初級法庭17庭再次召開關於法輪功案件的審前會議。控方代表仍然通過視頻的方式與法庭連線,聲稱將會有三位主控官負責本案。控方表示要給黃才華多加一條「破壞公物」的控狀,因警方還在調查中,因此將於7月26日再次舉行審前會議。
法庭誘導認罪遭拒絕
除了兩位辯方律師外,當事人中只有不請律師、要求自辯的蔡永水先生進入庭內會議室。十年如一日、堅守魚尾獅煉功點的71歲的蔡先生,被中央警署以五項控狀起訴,一項是「違反公共秩序法」,四項是「破壞公物」。
法官提出,如果蔡永水求情,可以減輕罪名,將控狀減為兩條或一條。蔡先生嚴正拒絕。「不,我不同意這樣做。我們做的事是應該受到新加坡憲法保護的。我們為什麼要去承認這個東西?你承認一條,就等於有罪了嘛,所以我完全不要!」
蔡先生認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憲法賦予人的基本權利,是和平理性的。(大紀元)
黃才華多了一條控狀
黃才華女士聘請的律師代表她參加這次審前會議,會議結束後告訴她,她又多了一條「破壞公物」的罪名。這樣一來,黃女士的控狀將增加為八條,除了「破壞公物」外,還有因在中使館前展示「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的橫幅而被控觸犯了雜項法(公共秩序和騷擾)等。
她的律師開玩笑道:「政府要多給你一點壓力。」黃女士跟他說:「我們還會像平常一樣,到街邊去講真相,根本沒有任何的壓力。」
至於為什麼又多加了一條控狀,黃女士表示她的律師沒有說。
黃女士說:「我們會好好準備啦。它(指新加坡政府)如果覺得法律可以解決這樣的事情的話,那麼我們會充分準備,上庭跟他講這個道理吧。」
辯方代表律師將要求撤訴
另五名法輪功學員涉及同一個案件,其中四名被控「破壞公物」,一名被控「唆使」。他們五個人的代表律師戴安娜在審前會議結束後,接受了採訪。
她說:「我認為這些指控都是不公正的,我們會寫信去要求撤訴。法輪功被迫害的證據遍佈世界,但是他們(控方)不承認迫害,而將這些荒謬的指控強加於法輪功學員身上。我們會盡最大努力,寫信給律政署,希望警方能理智地撤銷所有的控狀。」
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除了「破壞公物罪」外,當事人蔡先生也被控違反新的公共秩序法。
蔡先生回憶:「去年10月14日下午,我像往常一樣在魚尾獅橋下擺上展板,煉功打坐。七、八個警察過來,說我觸犯了新制定的公共秩序法,沒收展板,強令我必須走。我說,走,有個條件,拿回展板,這些都是私人物品。警察不還,那我不走,我要維護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接著被強行帶到中央警署,戴上手銬。」
蔡先生說:「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憲法賦予人的基本權利,是和平理性的,沒有觸犯法律。新加坡有條法律:知情不報是要面對法律的制裁的。我們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如活體摘取學員器官並出售等等罪行,是在呼喚正義和良知,為早日制止這場毫無人性的迫害而盡力,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
新加坡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有傳播信仰的權利,當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誹謗時,有糾正別人誤解的權利。但是,蔡先生說:「在新加坡,很多人,包括警察都遺忘這些最基本的權利。」有幾次,警察來沒收蔡先生的展板,老人家和藹地對他們說:「我們這是受憲法保護的,憲法賦予我們信仰自由,煉功講真相是我們應有的權利。」那些小警察像想起來似的『噢』的一聲,點點頭就走了。
起訴案背後的因素
根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記載,從2001年至2006年,新加坡當局先後六次起訴法輪功學員,罔顧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並有多次是在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之下,強行判決。
雖然都是針對法輪功學員揭露迫害真相的活動,但是控狀的名目卻是一直花樣翻新,包括「妨礙警方辦公」、「分發無准證光碟」、「無准證集會」、「誹謗李嵐清」,以及因為在中使館對面打出「7.20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而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騷擾」起訴。此次的「違反公共秩序法」、「破壞公物」和「唆使他人」是新的指控。
蔡先生講, 2006年7月,他被警方以「無准證集會」的罪名起訴,就是因為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李嵐清來新加坡。 去年10月,又因為胡錦濤要來參加APEC峰會,警方就發「驅逐令」(Move-on Order),禁止法輪功學員到魚尾獅講真相。◇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