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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TDR改革 發行條件趨嚴

【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5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召開董事會,針對台灣存託憑證 (TDR)申請資格轉趨嚴格,除需發行總發行股數的5成以上,也需在證交所認可的16個海外交易所掛牌。

不過,證交所也通過未來TDR發行公司可總括申報、視情況分次發行規定,非公司內部人大股東在取得公司同意後,可發行非參與型TDR。

證交所表示,未來只要TDR發行滿1年以上,發行公司3年內沒有違反重大訊息規定,即可申請總括申報、分次發行,未來TDR發行者也不一定是公司本身,持有股票的大股東在取得公司同意後,可來台進行第二上市。

此外,海外企業來台第二上市需比照第一上市規定,來台發行股數超過發行股數5成以上,且需依第一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受到證交所監理。

證交所表示,為維持發行公司素質,來台發行TDR的海外企業必須在證交所認可的16家海外交易所主辦掛牌,才符合TDR掛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