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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
【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楊隆源,乍聽有8旬老翁僅因妻子無法生育,就要訴諸法律休妻,驚訝的說「此案只應古代有,現今難得幾回聞」,他強調民法列舉的判決離婚事由當中,所謂「重大不治」之惡疾,不孕症絕非其中之一,原告想以這種理由歸責配偶訴離,可說難上加難。
楊隆源說,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其中第7款為「有不治之惡疾」。
不孕症不算不治惡疾
司法院曾就不孕症做出2945號解釋,認為不孕症不能認為是第7款所稱的「惡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有礙身體機能,而為常人所厭惡的疾病,且為醫學不能治癒的病症,才屬於不治之惡疾。就算配偶有梅毒、白帶、陽痿等症狀,只要有治癒的可能,就不能算是不治惡疾。
曾為董至成等名人順利求子的新竹市送子鳥婦產科院長賴興華說,如果可以重來,他會建議張女與枕邊人立下「協議書」,避免男人老了回頭要求生子,且如果經濟情況允許,趁年輕先「凍存卵子」以備不時之需,以保險概念來「保留幸福」,也是不錯的選擇。
醫師︰可趁早凍存卵子
賴興華指出,以老翁當時的精蟲狀況,34歲的被告做試管嬰兒要懷孕,可說輕而易舉,相信當時這對夫妻只要把握機會,早已當父母了,8年後留下這段遺憾,不只傷心還傷財。時光無法逆轉,然而故事卻可以作為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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