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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台北報導〕因小失大!戴姓男子把停車單當刮刮樂,持硬幣刮掉收費員蓋的戳章,想少繳40元,卻吃上變造私文書罪,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判他2月徒刑、緩刑2年,罰金2萬元。
台北縣永和市44歲戴姓男子,前年12月把車停在三重市光復路停車格,被洪姓收費員開了3小時停車繳費單,共60元,戴某為了少繳一點,持硬幣將時間欄上7點、8點後方的收費員簽章刮除,隔天持單到超商繳納20元。
戴某以為天衣無縫,想不到台北縣政府交通局核對帳務,發現電腦資料明明是60元,戴某卻只繳了20元,找出那張繳費單,察覺上頭有刮除痕跡,戴某也坦承犯行,僅低調說「是用硬幣刮的」,其他都不願說明。
板橋地院法官審理終結,依變造私文書罪判處戴某2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繳納2萬元罰金。
電腦連線 塗改可查
縣政府交通局副局長陳文瑞表示,收費員持PDA開立繳費單,每筆資料開出時,同步連結到電腦,車主即使塗改、變造繳費單,但只要一核對電腦帳務就會發現異常。
交通局停車營運科表示,台北縣的停車繳費單上頭有一層防水護膜,可能因此可藉由較為尖銳的東西,刮除上頭簽章,但也不是那麼簡單可以刮得乾淨。
停車營運科表示,也有車主使用溶劑、立可白變造,一下就被發現,不過除非變造事實明顯或慣犯,否則只會要求車主補繳,統計去年總共移送了9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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