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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外交認定因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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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昨天獲改判二十年,主要關鍵在於,兩人一審被控詐領國務機要費一億零七百四十二萬元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部分金額確實用於「機密外交」,屬「因公支出」,經重新計算後,涉貪金額僅為一四九六萬餘元,扁、珍刑期因此獲得減輕。

值得一提的是,前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當年以珍收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依合議庭此次改放寬認定後,大部分的行為並不涉貪污,僅屬偽造文書罪。

國務機要費案中,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共有:扁珍侵占機密費七四二○萬、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非機密費八八七萬四千元,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二六一四萬六七四一元。

其中,侵占機密費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以不實單據詐領非機密費部分,則是觸犯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六千萬元罰金。

依二審判決,扁、珍侵占機密費,在九十五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的犯行部分,以連續犯論罪,依法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涉貪金額是一四九四萬二千餘元。

至於刑法修正後,此部分犯行改採一罪一罰,法官認定包括陳致中健保費、民生寓所電話費、陳幸妤的早餐支出等十項,均「與總統執行職務無關」,合計金額共二萬六一二七元,不過由於貪污金額是五萬元以下,因此均獲減刑。

貪污案中,法官論罪科刑的關鍵,除了考量犯罪手段外,另一關鍵就在於貪污金額的多寡。

不實單據核銷 仍觸偽造文書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扁擔任總統期間,為了維繫或拓展台灣外交,有部分事項必須秘密進行,而其所需經費,並未及時編列機密外交預算,才以不實私人發票及不實犒賞清冊領用非機密費支應。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扁此部分取得的款項,雖可證明已因公支出,但扁等人明知以單據報領的國務機要費,必須與一般預算科目執行方式相同,卻以不實單據核銷,雖不論貪污罪,但仍觸犯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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