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罰金與不法所得認定 扁家少5億

人氣: 2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扁家4大案今天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子、媳等的刑度均減輕。此外,扁家須科處的罰金、須沒收追繳的不法所得,也由一審認定的約新台幣14億,大幅降為8億多元。

扁珍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買官等案被控貪污、洗錢,一審時2人除被判無期徒刑,也被分別判處併科新台幣2億、3億元罰金。陳致中和黃睿靚一審則各被併科罰金1.5億。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扁、珍有期徒刑20年,對扁併科罰金1.7億元、珍併科罰金2億元,陳致中與黃睿靚的併科罰金,也改成3000萬、2000萬元。扁家成員單是罰金部分,就從一審的8億,降為4.2億,少了近半。

此外,黃睿靚於一審時需支付2億緩刑公益金,高院合議庭基於比例原則,也大幅降低她的緩刑公益金為1000萬元。

由於扁、珍所犯罪名含有貪污,依法必須將犯罪所得收歸國庫。依一審認定,扁珍與相關人士共同詐領、侵占國務費1.7億餘元,龍潭案收賄約4億,南港案收賄約9000萬,陳敏薰買官案1000萬,共計須返還6億多元犯罪所得。

但二審對國務費使用從寬認定,認為扁、珍詐領、侵占的國務費金額僅為新台幣1494萬餘元,雖然龍潭案、南港案、陳敏薰買官等案的不法所得認為與一審相同,但全部不法所得仍較一審少了約1.5億。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