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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慎吸毒案 地院判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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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藝人蕭淑慎吸毒案,今天判決1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蕭淑慎過去在庭訊時,曾辯稱服用「利他能」藥物,才會被驗出毒品反應,但法院並未接受她的說法。

蕭淑慎於民國96年5月間被查出施用一級毒品古柯鹼,進台北看守所勒戒49天;同年11月底,她再度被查獲施用古柯鹼,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轉讓罪將她起訴。士林地院於97年判處她1年7月徒刑、緩刑4年。

蕭淑慎去年8月前往士林地檢署例行驗尿時,被測出施用二級毒品的陽性反應,送交調查局檢驗後,發現蕭淑慎曾吸食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方於同年12月再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她起訴。

判決指出,蕭淑慎在庭訊時指稱自己因為失眠而服用「利他能」藥物,以致尿液採驗中呈微陽性反應。經法院送交藥物檢驗及兩度複驗,發現「利他能」並未呈現毒物反應,因而駁回她的辯詞。

蕭淑慎另指稱,自己罹有重度憂鬱症,因神智不清、行為辨識能力下降才會吸毒。不過,法官傳喚精神科醫師作證後,認定蕭淑慎吸毒時並非行為辨識能力不足,也不接受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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