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倒車撞翻麵攤案,合議庭支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小客車司機太大意,造成麵攤老闆被油鍋燙傷,身體1/4皮膚喪失排汗功能,判決麵攤老闆勝訴確定,可得421萬餘元賠償金。
二審判決書指出,在夜市擺攤的林芳彥,2007年1月19日上午11點多,在自家門前開車時,不小心把柺杖鎖勾到煞車踏板,使得他倒車時無法煞車,車子暴衝越過馬路,衝撞到對門鄰居麵攤,害麵攤老闆施泊華被打翻的油鍋嚴重燙傷,須復健治療皮膚1年。
庭訊時,林芳彥主張對方浮報醫療費,還未經醫師指示,就亂買成藥塗抹燙傷皮膚。施泊華認為林芳彥撞傷他後,未協助他就醫,反而迅速離開現場,害他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合議庭支持施泊華主張,認為林芳彥應對車禍負責,判決林芳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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