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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設行政法人 增訂董監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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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6日電)立法院司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法人法草案,未來政府可設立行政法人,以便讓政策執行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規模。此外,為加強監督,也增訂董監事退場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為了讓不適合或不需由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任務,改設行政法人來處理,除了可以讓政府執行政策的選擇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規模,同時可引進企業經營精神,該法也是攸關行政院組織改造5法的其中一部法律。

不過,行政法人法草案中,對於董監事沒有年齡限制、未公開徵選董監事,引起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質疑不是成為退休高官的天堂,便是酬庸機構,同時有迴避立法院監督的問題。

對此,委員會協商時,提出新修正動議,將原本董監事專任人數上限由1/2降為1/3,但仍然沒有年齡上的限制。相關董監事及其配偶、二親等內的親屬,也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對董監事有行為不檢影響行政法人形象、工作不力、行政法人評鑑連續2年未達標準、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接受關說或請託、利用職務接受招待、非因職務動用行政法人財產等不適任董監事職位的行為,得予以解聘。

在監督部分,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撥經費超過50%預算以上,年度預算需送到立法院審議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也得邀請董事長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相關法條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送交院會前不需經黨團協商。但柯建銘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表示,對行政法人法草案有關董監事的年齡限制、應公開徵選董監事、董監事的退場機制等問題,都還有不少意見,將在院會中要求交付黨團協商。

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在法案初審通過後,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董監事酬庸與養老問題產生的可能性不高,因為行政法人必須接受立法機關與主管機關的監督,還必須有實施績效、嚴格的評鑑機制、自籌款比例要提升,不可有利益輸送與循私。

吳泰成說,行政法人的績效需受到檢驗,相關補助也需要接受立法院監督,如果董監事年齡過大、體力或專業不夠,無法提升行政法人績效,也可能被解聘或是遭到撤換。

行政院初步規畫11個行政法人,現有機構轉型共6個,包括國家犯罪研究所、中科院、左營訓練中心、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等;另有5個新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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