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6日電)因應縣市改制,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將中央政府舉債上限由現行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40%,下修為39%,可舉債金額減少約新台幣1300億元。
現行條文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的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超過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各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
中央部分,現行條文規定中央舉債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40%;初審通過將中央舉債額度調降為39%。
國民黨籍的財政委員會委員費鴻泰表示,根據預估,中央政府明年度總預算編列後,舉債額度將逼近名目GNP平均數38%。財委會將中央政府舉債上限調降一個百分點,舉債空間約減少1300億元,希望藉此警惕中央政府不要亂花錢。
在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舉債規定部分,現行條文規定,直轄市舉債額度為行政院主計處預估的前三年度名目GNP平均數5.4%;縣(市)為2%;鄉(鎮、市)為0.6%。
初審條文改變計算方式,規定直轄市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數歲出總額」200%。縣(市)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數歲出總額70%。鄉(鎮、市)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數歲出總額25%。
國民黨籍的財委會委員賴士葆表示,政府舉債額度的計算方式從名目GNP改為預算支出,有些地方可能會增加舉債空間,但像高雄市可能就會因此減少舉債額度。他也憂心,若直轄市及地方政府以預算支出做為舉債計算基準,有可能會造成浮編預算、增加舉債空間的問題。
此外,為強化債務管理,委員會也達成共識,規定縣(市)及鄉(鎮、市)應針對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2%編列債務償還。
對此,財委會委員、國民黨立委翁重鈞表示,公共債務法修法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舉債空間,但財委會希望地方政府未來也要負起攤還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