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 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明確定義「內線交易」。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內線交易的「明確」要件是指「實現機率很高」、「對投資人決策構成重大影響力」的重大消息。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明確股票內線交易條件,改善因現行規範模糊,造成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定罪率低的現況。
修正後的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原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原為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吳當傑解釋,現行司法和行政單位的舉證已很嚴謹,已經是以「實際知悉」的標準在舉證,此次修正只是讓文字更明確,強調舉證過程的明確。
另外,所謂「明確」,是參考美國和歐盟立法採用的「明確(precise of nature)」的觀念,指「實現機率高」、「對投資人決策構成重大影響力」的重大消息。
吳當傑說,若是消息經董事會通過生效才構成「確定」,那麼調查內線交易的精神將蕩然無存。
至於把12小時的重大訊息沉澱期改為18小時,吳當傑說,有助於市場公平合理的交易。
他解釋,現行12個小時的限制,內部人士若想要隔天上午 9時進場交易,只要前一天晚上 9時公布就可以,但一般投資人很少晚上 9時還在看公開資訊,未來若內部人士想要隔天 9時進場買賣,前一天下午 3時就需公布消息。
另外,本次修法也將普通公司債納入規範,並縮短財務報告年報申報期限和強化股東會召開程序,規定上市櫃和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的 6個月內召開,並明訂罰則。
吳當傑表示,由於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分散,投資大眾更需要受保護,因此明訂罰則,而縮短年報公告期限可縮短空窗期。
另外,涉及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合併的「4合1」政策本次不予修正,吳當傑表示,若這些單位有資訊前後台整合的可能,仍會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