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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資料隱匿不實 台立院仍可不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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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訊】(據中廣新聞程平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是必須經由立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首長,被提名人在接受立院審查時,必須據實提供財產、稅務、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若有不實或隱匿,就算已獲立院同意,立院也可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不予任命或免職。

為了幫助立委充分瞭解總統或行政機關所提名並需要立院同意的行政首長是否適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3號初審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立法院在進行相關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時,得進行公聽會,且被提名人也要據實提供財稅、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主持會議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並說,同案中更明定,被提名人的陳述或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若經查有隱匿或不實,相關委員會得決議不予審查,而就算被提名人已經通過同意權投票,立法院還是可以經由院會決議,視為未獲同意,並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不予任命或免職,不過遭免職者在任職期間的行為不失效力,已領取的俸給也不會被追還。

不過由於立院對已獲同意但提供不實陳述、資料的首長只有建議不任命或免職的權力,因此如果碰到總統或提名機關首長不接受立院的建議,立院其實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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