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26日電)地下電台「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修改電信法,明定購買射頻器材,必須提供電台設立許可和執照,從源頭做起,根本杜絕非法電台播音。
NCC委員會議今天討論電信法第49條修正草案,發言人陳正倉會後表示,非法電台因為隨時可以買到射頻器材,雖然NCC大力取締,但很快就復播,因此NCC決定修改電信法,從根本解決這問題。
陳正倉指出,現行電信法第49條規定,製造和輸入射頻器材必須向NCC報備,但對販賣並沒有相同規定,賣給誰無法管;因此修正草案將加入販賣,規定買方必須提出電台設立許可和執照;如販賣器材給未能提供相關證件的買方,將直接開罰。
NCC認為,此舉將可杜絕射頻器材「假出口真販賣到國內」等非法情事,並防止非法電台輕易獲得器材。
不過,陳正倉坦承,這項修正只對合法的製造、輸入和販賣有約束力,罰款在新台幣10到50萬元之間;對於水貨、走私,以及將器材型號磨掉等,NCC則是無能為力。
陳正倉同時指出,到今天為止,只剩4家非法電台仍在播音。而除了取締非法電台,陳正倉表示,NCC正針對現行電台業者與未來有意經營電台人士籌劃專門課程,講解相關法令、技術和節目播製,作為業者在職訓練,讓地下電台了解NCC的做法與法令規定,預計很快會在北中南開課。
其次,NCC要加速修法,協助地下電台合法經營;第三則是在將來開放電台時,將針對不同地區民眾所得和電台涵蓋的人口數,訂定拍賣競標價。陳正倉說,相關開放措施都在積極進行中。
陳正倉說,廣播電視法已送到立法院,這個會期可能不太容易通過,但會儘快排入議程,一旦完成修法,除了11梯電台開放外,第2梯無線電視台和行動電視也會在法案通過後,積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