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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質法初審/劃敏感區土地 可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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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北二高走山事件造成慘重災情後,在立法院躺了十一年,「地質法草案」昨終於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地質敏感區除了要強制公告外,地質敏感區內的現有土地若受到禁建、限建管制時,也可依現有法令進行補償,包括以減免稅、容積移轉、徵收等方式辦理。

*公布重大工程是否在敏感區*

另外,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地調所應在三個月內就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公布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相關單位並儘速研提因應對策。

因北二高發生走山事件,地質法才獲各界重視重新排入審議,昨天通過的版本採納民進黨立委潘孟安的意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及廢止;審議會的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每五年通盤檢討地質調查內容*

地質法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全國地質調查的內容。

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若因此使地質敏感區內的現有土地受禁限建管制時,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土地開發前應做地質安全評估*

此外,土地開發若有全部或一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此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行的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的技師辦理並簽證。

若發生地質災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原本行政院版第三條條文「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潘孟安提案改用「我國」代替「中華民國」,潘孟安強調,用「我國」二字不涉意識形態,只是事實認定,否則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新疆、外蒙古等,地質所如何去調查?但經討論,委員會最後決定直接刪掉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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