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通過 量販店須設哺乳室
【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為方便婦女在大賣場購物時也能哺乳,立委在審查時提案,增列量販店也應設置哺乳室。
國民黨立委江玲君以及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上午在會中都提出修正動議。江玲君提案,有關場所的部分,應增加大型購物廣場、大賣場等;她認為,其他如遊樂場所也應該設置哺乳室,因為媽媽帶小孩出遊,通常會有更小的嬰兒。
黃淑英提案則針對設置哺乳室的場所增列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她指出,並不反對量販店、遊戲場所都設哺乳室,只不過如果明確放在條文中,可能又會漏掉了其他場所,因此可放在上述增列條款。
經過委員會討論後,一致同意將量販店放進第5條有關「須設置哺乳室之公共場所」條文的第4項當中,未來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與量販店,都須設置哺乳室。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今年1月21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即送請立法院審議。衛環委員會前後經過3次審查,上午終於完成初審,除了呼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也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
草案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轉運站、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與零售式量販店,必須設置哺乳室。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表示,根據草案規定,幾乎所有公家機關都需要設置哺乳室,這是希望能造成帶動效果,使更多場所都設置哺乳室;立委主張遊樂場所也應設置哺乳室雖未列入條文中,但政府未來也會斟酌需要公告。
草案也明定罰則,若上述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而未設置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明定,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時,任何人不得以該處已有哺乳室等設施為由,要求婦女前往特定處所哺乳,若有人違反,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前項行為人若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該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