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2日訊】(紐約訊)根據紐約教育局總監條例規定,家長與學校教職人員都是教育服務行業中的合作伙伴。繼上周為您介紹了您的孩子在紐約公立學校內享有的權利后,我們將在這一期為您介紹您身為紐約公立學校學生家長所享有的權利。這裡所指的家長指學生父母、監護人或者其他與學生有親子或監護關系的任何人。
獲得免費公立學校教育的權利
家長有權:
1. 根據法律規定,讓子女獲得從幼稚園起到年滿21歲?止或到取得高中文憑?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免費公立學校教育。
2. 根據相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讓有殘障的子女接受評估,並且在評估結果表明其需要特殊教育時則讓自己的子女從3歲至21歲獲得免費的相應教育。
3. 讓作?英語學習生(English Language Learner)的子女獲得相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的雙語教育或英語為第二語言(English as a SecondLanguage)教育。
4. 讓子女獲得根據教育局校曆而提供的完整的教學安排。
5. 讓自己的子女在一個不存在基於實際或感知年齡、種族、信仰、膚色、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宗教、原國籍、公民/移民身份、性取向、身體和/或情緒狀況、殘障、婚姻狀況以及政治信仰的騷擾、偏見和歧視的、安全的和有助學習的環境中學習。
6. 讓自己的子女獲得教育局「學生權責法案」(Bill of Student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中所規定的所有權利。
獲取資訊的權利
教育局及其所屬學校有責任為家長提供查看其子女的教育記錄以及任何有關教育課程與1機會的資訊的途徑。家長有權:
1. 根據總監條例A-663,在家長為了與教育局進行有效溝通而要求或請求語言協助時,獲得翻譯和口譯服務。
2. 獲得涉及所有必須在學校、學區及/或行政區層面上徵詢家長意見的政策與條例的有關資料。
3. 獲得關於學校系統所提供的服務、這些服務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方法的最新資訊。這些服務即交通、膳食服務、保健服務、英語學習生(ELL)教學、補習、特殊教育服務等。
4. 獲得關於對其子女的期望(涉及其子女的教育課程、出勤和行為等)方面的書面資訊。
5. 獲得有關將用於評估其子女學業表現之評分標準的書面資訊。
6. 獲得有關其子女教學課程(包括但不限於學習科目或課程結構圖)的資訊。
7. 根據總監條例A-820,獲得其子女紀錄得以保密的保證。
8. 在校方收到家長查詢請求的45天之內,檢查和審查其子女的教育記錄。
9. 為了要求校方指定人員對其子女的教育記錄作出解釋而預約會議安排,並且在作出此類請求後的合理時間內得以召開一次此類會議。
10. 根據總監條例A-820,要求將其子女的教育記錄發佈給一個外部機構,並拒絕向高等院校和軍方招募人員披露自己和子女的聯絡資訊。
11. 要求將其子女的教育記錄及時送交至其子女轉入的另一學校。
12. 對披露學生教育記錄中所包含的該學生的個人識別資訊予以准許,但「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權法案」(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Act,簡稱FERPA)以及總監條例A-820授權毋需准許即可披露的資訊除外。一則例外情況(即允許在沒有家長准許情況下即予以披露)是向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學校工作人員披露有關資訊。學校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校方聘為管理者、督學、教師或支持團隊成員的人員。如果一名學校工作人員? 了履行其專業職責而需要查看一則教育記錄,則該工作人員擁有合法教育利益。接到此類請求時,毋需家長准許,學校即可向學生在謀求或有意入讀的另一學區的工作人員披露學生的教育紀錄。
13. 為指控學校在遵守FERPA規定上的失敗作為而向美國教育部提出投訴。負責管理FERPA的辦公室的名稱和地址如下: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5901
所有家長均負有下述責任:
1. 送子女上學,並讓他們做好學習的準備。
2. 確保其子女正常上學和準時到校。
3. ?讀學校通知、與子女談論有關學校的事情、查看子女功課和進步報告并與學校教職員工會面,從而了解自己子女的功課、進展和存在的問題。
4. 與自己子女的老師和校長保持口頭和/或書面聯絡,了解子女的教育進度。
5. 遵守與自己的子女教育相關的各項學校政策和適用的總監條例。
6. 在子女學校與家長溝通時,及時予以答覆。
7. 參加學校要求出席的所有涉及自己子女的會議。
8. 進入學校時,謙恭有禮,行?節制,不幹擾秩序,禮待和尊重學校所有人員、學生、家長以及其他學校社區成員。
家長還應該:
1. 提供支持學習的家庭環境,使子女懂得在學校盡最佳努力學習的重要性。
2. 在家裏強調學到在社會上有效發揮作用所必備的知識、技能及價值的重要性。
3. 在有需要和可能的情況下,志願為學校貢獻時間、技能或資源。
4. 參加培養家長參與教育決策能力的學校和社區計劃。
5. 成為學校家長會或家長教師協會的積極一員。
6. 成為第一條款家長委員會的積極成員(若情況適用)。
7. 詢問子女有關學校功課、出勤和行為的情況,並與子女討論學校的期望。
8. 教育子女善待他人財產、安全和權利,並教導子女有關避免恐嚇、騷擾或歧視行為的重要性。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