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危險性罪犯刑滿後 可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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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明編譯報導)據CNN最新報導,美國最高法院於週一裁決,性犯罪者在服刑期滿後,如果官員認定該罪犯仍有 「性犯罪危險性」(sexually dangerous),聯邦政府有權無限期關押。

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在一份書面聲明提到,大法官以7票對2票多數決通過這項裁決,他說:「聯邦政府,作為罪犯的託管人,有憲法上賦予的權力,採取行動保護附近和其它社區的人民,免於這類性犯罪者可能構成的危險。」

布雷耶大法官寫道:「法律是行使權力『必要和正當』的手段,允許國會有權訂立聯邦刑事法律,以懲罰侵犯法律的行為,監禁違法者,提供適當的監禁處置,以及維護在監獄外人民的安全,不受聯邦被監禁人的影響。」

這項裁決牽涉到憲法合法性的問題,聯邦政府於性犯罪者監禁刑期快結束時,對那些心理上已被認為弱智,且無能接受審判的人,實施聯邦「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產生是否憲法的爭議。

一位原告正面臨這樣的處境,卡姆斯托克因印刷與兒童有關的色情刊物,在聯邦監獄服刑37個月即將結束的前六天,聯邦政府認定有性犯罪的危險性,繼續關押。另外3名同監獄的囚犯也提起訴訟,其中兩位也因觸犯印刷兒童色情刊物或者性虐待未成年人的罪行,被判處3年至8年監禁刑期。另一位是兒童的性虐待被判刑,不過,被宣告心理上弱智無能力接受審判。他們3位3年前,刑期早已服滿,但因聯邦政府的上訴,他們迄今仍未獲得自由。聯邦政府表示,大約有 83人因「民事監護」方案被關押。

獄方和檢察官決定他們繼續關押,主要是考慮到如果他們回到社會中,仍會有性偏差行為的顧慮。而他們的律師表示,繼續監禁侵犯了他們憲法上給予應享有正當程序的權利。同時,國會也逾越了它的權力,允許原屬州法院管轄範圍的犯罪,現在卻由聯邦層級介入,使犯人刑滿繼續關押。

而法律上有爭議的是,2006年制定的「亞當沃爾什兒童安全保護法」,其中一項條文規定,允許無限期拘留性犯罪者。位於維吉尼亞州的聯邦上訴法院,曾裁決國會通過這條法律已超越權限,促使這件仍被關押當事人的案子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布雷耶顯然將聯邦「民事監護」等同於國會長期致力立法對監獄犯人實施心理衛生照顧。如果犯罪者證明可能帶來危險,聯邦監獄便可實施民事監護,「不論是有關性犯罪或其它的犯罪。」

在美國最高法院這項裁決中表達異議的大法官湯馬斯(Clarence Thomas)說:「聯邦政府逾越了它的權限。國會的權力,是由憲法而來,這項裁決不只是擴大滿足聯邦政府政策的喜好,並且允許各州政府官員,得以避免相關州預算資金的分配,所面臨的困難抉擇。」湯馬斯與大法官史塔理拉(Antonin Scalia)是反對這一裁決的兩位大法官。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萊希說:「此裁決是美國人民的勝利。整個制定法律保護我們的兒童,免於受到其他人的性傷害的過程,是艱困的。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大多數大法官支持這一部重要的兒童安全保護法案。」

2009年4月,就在奧巴馬政府聲稱數十名即將服刑結束而獲釋的性犯罪者當中,仍然有許多人具有性犯罪危險性,法官隨後便阻止了他們的釋放。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下令羈押這些男性,當時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

大多數性暴力犯罪案件都在州政府的層級處理,而且至少有20個州,實施性侵犯的犯罪可以無限期羈押直到他們不再具有性犯罪危險性。而聯邦政府的民事監護方案則是比較新的。

亞當沃爾什法案的名字是根據主持「美國頭號通緝犯」電視節目主持人沃爾什(John Walsh)的兒子姓名命名的,亞當沃爾什於 1981年被一名涉嫌兒童性騷擾者綁架並殺害。該法案還增加了某些對兒童犯罪的處罰,而且創立了全國性性犯罪者的登記。不過,這些方面並沒有因為這次大法官裁決,而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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