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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標將修法 英文名稱禁作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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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報導)近期因「INTEL」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使得進口商是否可使用如「HTC」、「Asus」、「Acer」等,將著名商標作為公司英文名稱一事,引發了爭議,而這一侵權案件最後被最高法院認為並無「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的情況而判處不處分,目前INTEL公司已採取向最高法院上訴,而針對此事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持與最高法院相反的看法。

最高法院是認為在商標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言,其另選用的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亦不生登記效力,因為才判決認為在貿易局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並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

但智慧財產局局長黃美花對此則表示,法院所判決的是依「並無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但以智慧財產局的立場來看則是以法中「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標識」的行為,如果就以財產局所看的角度來看,使用他人著名的外文商標被登記為公司的英文名稱的進出口商,此行為應該是屬禁止的行為才對。

她也指出,而為解決此一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於立法說明中指出,此一修正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的英文公司名稱。

黃美花最後表示,台灣多家廠商自創品牌並打出國際知名度,成果得來不易,商標法修正草案既已透過修法,更明確的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稱。她也強調,現階段在商標法修正通過之前,國人在用商標或相關的使用上,應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才是。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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