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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韋汝劈腿 前經紀人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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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8日電)藝人韋汝遭前經紀人王盛晃在部落格撰文指她「劈腿」、「耍大牌」,韋汝控告王盛晃妨害名譽。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判王盛晃拘役12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原為星銳經紀旗下藝人的韋汝,與前經紀人王盛晃於民國96年間發生合約糾紛,韋汝於96年6月間發函終止雙方合約,並向王盛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薪資代收款。

王盛晃因而心生不滿,於同年9月、10月間,在個人部落格及經紀公司電子報中,以「韋汝耍大牌遭冷凍竟還誣賴經紀人不法」、「韋汝恩將仇報專題報導」為標題,撰寫多篇文章,指韋汝工作常遲到、耍大牌,並指韋汝劈腿,為保住工作與導演上床,並與工作人員交往,遭韋汝控告妨害名譽。

雙方薪資糾紛,法院去年9月間判決韋汝勝訴定讞。王盛晃遭控妨害名譽部分,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王盛晃發表文章就個人人格作負面評價,具體指韋汝不敬業,已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並審酌演藝人員的形象甚為重要,王盛晃僅因合約糾紛就刊登不實文字,毀損韋汝名譽,判處他拘役120天、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高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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