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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女學生命案 男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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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台北縣瑞芳鎮男子蘇浩雄,民國86年被控性侵、殺害念補校的吳姓女高職生,但由於蘇浩雄犯案時僅14歲,加上符合自首,最高法院減刑後,今天判蘇浩雄11年,全案判決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86年12月間,當時年僅14歲的蘇浩雄潛入友人瑞芳住處欲行竊,見友人16歲的姊姊獨自在家,便以水果刀脅迫性侵得逞。蘇浩雄事後擔心被害人報警,以水果刀猛刺她21刀致死。

蘇浩雄犯案後清理現場,還撿起遺留床上的毛髮吞進肚子,使全案一度陷入膠著,直到案發4年後,蘇浩雄因其他案件被捕,因良心不安主動供出犯案。

由於蘇浩雄犯案時年僅14歲,加上法官認為他符合自首,均可獲減刑。一審時,蘇浩雄被依性侵殺人、強盜等罪,合併判刑20年;到更四審,因強盜的部分獲判無罪,合議庭就性侵殺人判他11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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