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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販嬰 台立院初審修正收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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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7日電)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有關收出養制度的條文,明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攸關收出養制度的修正條文都依協商版本通過;不過由於委員會只排上午時間審查兒福法修正草案,有關建立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機制的條文,來不及審查。

內政部長江宜樺在委員會進行口頭報告時表示,為健全收出養制度,避免販嬰情事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分權益,並確保法院認可收養係符合其最佳利益,修正收出養的相關規定。

上午通過初審的修正條文重點包括:第15條修正條文明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草案也對收養者做出規範。第16條修正條文明定,除具一定關係之親屬間收養外,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並作收出養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收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17條修正條文規定,以收出養評估報告作為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應檢附的必要文件;並增列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作為決定認可時的參考。

第18條修正條文規定,當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的意見不一致時,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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