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訓練就上工 斷掌工人判獲賠
【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蔣姓男子操作油壓機不慎壓斷手掌,向工廠求償,高院更審認定工廠未依規定安全訓練,判決工廠與負責人應連帶賠償蔣男新台幣38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29歲的蔣姓男子原在鴻亞公司擔任作業員,民國93年6月間操作油壓機時,因未開啟機器安全開關,又誤觸油壓機按鈕,導致右手手掌遭油壓機壓斷而截肢,身心受創。蔣男提告求償。
法院一審時,扣除蔣男因傷害領到的保險金,判工廠與負責人應連帶賠償蔣男51萬餘元;二審時改判蔣男敗訴,但案件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時,合議庭認為,工廠未依規定在蔣男操作機械前給予安全教育訓練,與蔣男傷害有因果關係,並審酌蔣男事發時僅23歲,因而計算勞動力減損程度、精神撫慰金及裝設義肢等費用後,扣除已領保險金,改判工廠與負責人應連帶賠償38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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