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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
【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11日電)台中市停車費追繳期限為5年,國民黨籍市議員黃馨慧等人今天到市府陳情,要求將追繳期限減為半年。市府交通處說,已重新修訂為1年,已將修正草案送議會審議。
台中市議員黃馨慧、唐國泰、洪嘉鴻等人,下午一起到市府門口陳情抗議,高舉海報質疑市府「利用科技坑陷民眾的秘密」,要求市府將現行停車費5年的追繳期限下修到半年。
唐國泰指出,一般民眾都是到超商繳交停車費,超商給的繳費收據都是以熱感應紙打印,最長只能保存半年,超過期限感應紙上的字跡就會模糊難辨,市府卻訂定5年保存期限。一旦發生爭議,民眾沒有憑據,原本新台幣20元的停車費,就須繳交300元的罰鍰。
黃馨慧表示,目前實施的300元罰鍰還算少,94年9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改之前,未繳停車費者,市府可以不經催繳,直接裁罰600元罰鍰。
洪嘉鴻說,20元的停車費,如果是94年9月1日以前欠繳,市府要花50元工本費催繳,加上600元罰鍰,民眾須繳670元,相當於停車費的33倍,相當不合理;即使處罰條例修改後,還會收到300元罰鍰,仍為15倍。他表示,法令有檢討修正空間,追繳期限應該下修為半年。
交通處表示,已重新修訂「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追繳期限從原來的5年縮為1年,並已將修正草案送請議會審議,未來再逐步推動,增加配套措施,朝半年的追繳期限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