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公務員遭懲戒退休金可剝奪
【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 7日電)公務員犯錯後以提早退休規避懲戒的狀況,可望成為過去式。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懲法修正草案,未來離職公務員應受懲戒,最重可以全數剝奪退休金或離職給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公務員於任職時涉有違失行為,在發覺時已經退休、離職,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只能夠撤職、休職、記過、申誡等處分;但因為當事人已經不在職,懲戒效果有限,也無法對他們降職、減俸。
因此,司法院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增加公務員「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鍰」等懲戒處分種類,避免公務員犯錯後,以退休、離職等方式躲避懲戒。新增的懲戒方式,政務人員也適用。
剝奪退休金是指剝奪所有退休金或離職給與;減少退休金範圍,則減少退休金10%至20%為限;罰鍰金額則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修正草案中也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軍職人員不得退伍,明文規定軍職人員比照一般文職公務員,適用相關規定。此外,公務員休職期間,不得在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休職期間為 6月以上、 3年以下,且復職 2年內不得晉級、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在懲戒範圍部分,修正草案也新增公務員任職期間,「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者,也應受懲戒。
上述條款在立法院司委會討論時,初審都通過,但是有關各種懲戒追溯年限,則保留需送交朝野協商。
此外,「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中,有許多「審判長」一詞,與現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主席」用字不同。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後續會進行相關配套修法,但因為立委對此仍有疑慮,相關條文都遭到保留。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今天完成初審,但送交立法院院會二讀前,相關爭議條文仍待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