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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洋貨受損害 依台灣法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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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來若民眾在台灣購買進口商品(含公司貨及水貨),使用後發生損害,可主張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向外國廠商求償。

此外,這次修法新增第42條,「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明確保障外國在台灣智慧財產權。但對日前有日本A片商聯合向台灣播送業者求償,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表示,相關影片在台灣屬猥褻物品,無法主張智財權,但若換成日本一般漫畫業者,就適用台灣智財權保障。

吳景源舉日前曾發生過的日本某廠牌奶粉發生問題為例,因商品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是依商品製造人的本國法(日本廠商即依日本法律);但如果奶粉公司可預見商品會賣來台灣,台灣因購買出問題的製品而生損害的消費者,是可以主張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求償。

不僅如此,台灣消費者除可主張以國內法求償,也可以從損害發生地、買受該商品地的法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例如民眾到日本旅遊,在日本買到美國商品受損害,就可從日本法律、中華民國法律中擇一適用。

另一項修法重點在於,目前國內從過去儀式婚採登記婚,中華民國國民若嫁聚外國配偶的跨國婚姻要成立,也必須親自登記;修正後的第46條規定,只要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合法完成結婚,不用登記,婚姻也算成立。

與此相關,現行跨國婚姻效力依「夫」的本國法(離婚亦同),修正後的第47條規定採兩性平等概念,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就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就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還新增第14、15條條文,規定外商公司在台灣的內部事項,例如股東、董監事等權利義務,適用該外商公司本國法;但若該外商公司在台灣依據公司法成立分公司,就依中華民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近57年未修正,現行條文共31 條,此次修正計28條、刪除1條、增訂33條,合計63條。範圍涉及權利主體、法律行為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等,等同於一部「小民法」,修正幅度相當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共確立涉外民事「兩性平等」、「保護子女利益」、「關係最切法律」等原則,因變動現行條文非常大,為對法院審理能充分準備,修法明訂公布日後1年施行的「日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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