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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私製爆竹致死加重刑責

【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致人於死,可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地下爆竹煙火工廠一旦發生事故,屢屢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為遏止非法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行政院提案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讓非法爆竹煙火工廠負責人與實際執行業務者均應處以刑責。

原條文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負責人與實際執行業務者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僅將併科罰金部分處分,增訂至少處罰30萬元。

但是在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或重傷時,在致死部分,負責人與實際執行業務者可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相關罰金,如果業者所得利益高於最高罰額,新增條文中規定,可以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度的限制。

此外,為避免地下爆竹業者合法進口氯酸鉀、過氯酸鉀後,非法製造爆竹煙火,新增條文規定進口氯酸鉀、過氯酸鉀達一定數量,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等資料,向中央主關機關申請發給許可。至於相關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相關條文均經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