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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修正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讓離退職情報人員及停止運用關係的情報協助人員(以台商為主)家屬,獲應有補償與救助,並得回溯。
依修正後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新增第25條之 2條文規定,回溯自民國94年2月5日本法施行日,已因「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且「在監獄執行中」者,都納入適用範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說,對協助情報工作慘遭中共下獄的台商家屬,軍情局原本基於人道考量,依行政命令定期發給家屬「安家費」,及前往大陸探視的「交通補助費」。
不過,他指出,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底的判決,讓發放前述費用變成於法無據,部分家屬生計甚至因此陷入困境。
林郁方表示,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雖符合「公款法用」原則,但這些被捕台商在任務結束後,往往因家庭和事業因素,仍需往返大陸,無法像正式情報員可一走了之;加上大陸對間諜罪法律追訴時間「無限期」,所以這些人員可能在任務結束很久後,仍有被捕下獄風險。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的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規定,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第25條也明訂,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人補償或救助。
林郁方表示,此次修法將讓所有因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被停發費用的被捕台商家屬都能獲得救濟;依軍情局長張戡平估計,每年預算不到新台幣5000萬元。
林郁方在修法後也呼籲,包括國安會、國安局、陸委會等政府相關部門,利用兩岸情勢和緩大環境,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方面,就釋放台灣被押情報工作人員和情報協助人員等議題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