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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債務人跑路不能先追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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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人作保購車、購屋等,如果債務人「跑路」,銀行還是要先向債務人追債,不能先向保人追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的民法第746條、753條之1、753條之2修正草案,其中,現行第 746條條文規定,替人作保的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欠債的人若「跑路」,債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討債。

何謂「先訴抗辯權」?這是民法第 745條保障保證人的條文,意思是指債主在還沒向欠債的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根據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債主直接來討債。

不過,實務上,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坊間定型化契約常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僅如此,就算沒有放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法令,只要債主「跑路」,保證人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賴士葆認為現行法令規定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鉅,應刪除民法中可自行拋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改為「先訴抗辯權」不得放棄。但法務部表示,即使擁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還是可以將保證人列為連帶保證人,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經協商,委員會同意刪除「跑路條款」,未來保證人不會因為債務人「跑路」,而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被債主追討債務。

至於先訴抗辯權部分,賴士葆等人改提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本法修正公布後 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之保證人權益。

此外,許多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常無償為公司作保,一旦離職後,保證關係卻無法終止。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第753條之2,未來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意即離職後保證人身分與義務也就自動消滅。

賴士葆本來還想修正第753條之1,明訂若未定保證期間,保證人的責任以10年為限,超過就不負保證之責;不過,法務部認為一律限縮10年,對社會經濟活動未必有利。

賴士葆表示,民法現行對保證人與債權人的規範不對等,此次修法提高債權人義務,並讓保證人得到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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