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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弊優退浮濫 台監院糾正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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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2日電)監察院調查國防部所屬機關對聘僱人員涉嫌相關弊案,不但沒有依規定終止契約,反而准予優惠退離,認定國防部沒有善盡監督審核權責,今天通過糾正案。

監察院上午審查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對涉嫌相關弊案人員,沒有依據勞動基準法及聘僱人員工作規則等規定終止契約,反而准予優惠退離案;監院認為,國防部未善盡監督審核權責,致該屬機關 (構)聘僱人員優惠退離措施因常態化流於寬濫,核有違失,予以糾正。

監察院糾正文指出,民國98年審計部派員抽查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決算,發現涉採購弊案的技術員曾雙銘列優惠資遣對象,進一步調查發現,軍備局聘用人員陳淑芬、曾雙銘、王漢能、聯合後勤學校衛勤分部僱用人員詹薇薇等4人涉弊卻列優惠資遣對象。

監察院調查指出,民國93年間詹薇薇將667包垃圾袋分3次攜至五金行退費,涉貪污遭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遭求刑後申請支領1次退休金計新台幣111萬750元整。

監察院表示,曾雙銘、王漢能等人因涉採購弊案,民國96年11月27日遭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檢察署傳訊3天後申請優退,分別核發204萬5963元、124萬9456元。陳淑芬則因貪污罪遭法辦,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陳淑芬獲知判決後即申請優退,竟核發104萬6963元。

監察院指出,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進用單位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對涉嫌相關弊案人員,未依勞基法等規定終止契約,反逕行適用優惠退離要點,並核發基本退離給與,及加發6個月之慰助金及1個月的預告工資,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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