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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本月16日裁定再延押前總統陳水扁2個月。陳水扁律師團不服,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並在抗告狀中批評法院,不能將羈押作為「押人取款」的方法。
陳水扁在國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自民國97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至今,台北地方法院去年9月11日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移審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並於去年12月、今年2月兩度裁定延押。高院本月16日再以扁家海外資產未匯回,仍有逃亡之虞,第3度裁定延押陳水扁。
陳水扁律師團不服扁再遭延押,今天下午將向高院提出抗告,並於抗告狀中反擊合議庭以瑞士7億遲未匯回,扁仍有逃亡之虞,作為延押理由之一。
抗告狀主張,不能將羈押作為預先懲罰的手段,也不能作為「押人取供」的工具,否則法院不免遭外界認為「為押而押」、「合法擄人勒贖」的聯想。
此外,抗告狀指出,款項匯回與否,除取決於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的配合,仍需視特偵組與瑞士檢方的司法互助,與陳水扁並無關聯。
律師團並重申先前主張,指陳水扁為卸任元首,仍有24小時隨扈保護,且扁已遭境管、限制出境,也非黑道,如何潛逃出境,法院也未說明,認為延押理由可議,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