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建志、林嘉琪/綜合報導〕你家被改成營業用電了嗎?台中縣一名婦人日前發現遭台電以營業用電計價二年多,申訴後才發現台電僅憑屋外一塊招牌,就認定有營業行為,還疑似將她家與隔壁髮廊搞錯,要求退費時,台電卻要她舉證,高女痛批:「台電搞錯卻要我們舉證,真是吃人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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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來至少溢繳三、四千元*
住在台中縣大里市的高姓婦人向本報投訴,因行動不便坐電動車,家中的水、電、瓦斯費都利用農會帳戶扣款代繳,沒注意扣款情形,直到今年3月下旬,收到一、2月電費收據,家人無意間發現,用電種類竟是「營業用」。
高女表示,經向客服人員反映,才得知從九十六年11月14日就被變更為營業用電,隔天台電派人會勘卻告知:「誰叫你們掛看板」,還說:「我以為旁邊髮廊是你家」。
以最近一期非夏月用電度數計算,若以非營業用電計價,僅須繳八百九十三元,但高女卻被扣一千一百五十一元,溢繳二百五十八元,兩年多來至少多繳三、四千元,高女不滿地說:「若沒發現,豈不是一輩子都要多繳!」
*台電搞錯 竟要用戶舉證才退費*
記者求證後,台電南投區營業處霧峰服務所所長張有地表示,當年該戶因「經營髮廊」才被變更為營業用電,經會勘雖未發現營業行為,但強調「他們有掛看板是事實」,還說:「這兩年是不是有營業,需要自己舉證」,並提出陳情才可能退費。
高女不滿表示,該塊招牌係民國九十二年底借朋友開整復中心所掛,但經營不到半年就停業,招牌並未拆下,沒想到這樣竟被認為有營業。林姓鄰居與隔壁經營髮廊的廖小姐都說:「台電從來沒有來詢問,不過高小姐家確實沒營業。」
*消基會:台電變更應主動告知*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認為,台電沒有理由不知道這戶民眾已經沒有營業,也應該主動告知,導致民眾多繳好幾千元。他認為民眾應該提出證明要求退費,台電也應視個案情況,退還本來多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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