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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都更釘子戶 頂多延遷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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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陳璟民、曾德峰/台北報導〕為有效拔除「釘子戶」,排除都市更新案的障礙,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都更實施計劃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申請延後強制拆遷次數將明確以兩次為限,每次期限半年;也就是說,若再加上由政府強制拆遷的半年期限,最慢一年半內就可以「拔釘」,以減少紛爭。

立院通過修正案 延遷限2次

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代理局長陳耀東指出,推動都市更新本來就有難度,會有來自各方意見,單靠強制拆遷無法解決各項複雜問題,如果能透過協調、獎勵、補償等方式取得更多人支持,將比強制拆遷來得好許多。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也表示,法規內沒有訂定拆遷補償標準,也未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標準,只能靠雙方協議或政府介入協議。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自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若超過都更實施者公告期限,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代為執行強制拆除,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但往往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溝通、降低民怨,一再暫緩強制拆除,以致真正依法強制執行的個案少之又少。

因此,行政院提案增訂「並以兩次為限」等文字,形同明確匡定緩衝期限只有一年,未來地方主管機關將不再有迂迴空間,立法院朝野立委初審時全體無異議通過。

此外,若能取得私有產權、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都更程序都能獲得不同程度的簡化,可加速更新時程,增加更新誘因。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超過三十年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三分之一,截至今年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兩百三十六件,仍在規劃整合中的有四百一十件,但辦理程序及時程、權利變換過程中執行爭議解決等事項,經檢討後仍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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