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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
【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溫泉法部分條文,把給與溫泉業者合法改善的緩衝期,延長至民國102年7月1日,多給約3年的緩衝期。
溫泉法原本給還沒有取得合法登記溫泉業者7年緩衝期,當初計算期限是由92年7月1日起算,今年的7月1日是最後期限。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李俊毅、蔡煌瑯等人認為,業者無法提出申請大多與土地使用管制、位於國有林地或國家公園有關,但目前400家溫泉業者,僅有25家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不少的知名溫泉飯店都還沒有取得合法的溫泉標章,因此建議延長緩衝期限3年,不要貿然開罰。
為避免後續緩衝期起算點的爭議,新法明定「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除緩衝期外,也修正溫泉法第5條條文,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可用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政府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可以用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