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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黨章:一審有罪就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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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國民黨黨章○八年11月22日修正「廉政專章」,觸犯相關罪行者,原三審有罪定讞即不予提名的規定,被稱為「馬英九條款」,採取「更嚴格」規定,修正為一審判決有罪,先行停止黨權,二審判決有罪即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處分。

國民黨修正該條款時,適用的時間點曾引起討論,黨中央解釋,以黨章修正日為基準點,在黨章修正後沒有相關觸法行為,不受新黨章的規範。

現行黨章也明定,黨員觸犯相關罪行,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廉能委員會或考紀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黨的聲譽有損,仍得以黨紀處分,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也不得提名為公職候選人。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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