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台北縣男子李少華,涉嫌於民國85年間持槍殺人後逃逸,並找同夥頂替。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認定,判處李少華1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8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於民國85年10月間在台北縣新店市的1家小鋼珠店內遭人毆打,心生不滿,約周姓、泰姓男子到李少華所開設的茶坊內商議報復,隨後持鐵棍及木棍到小鋼珠店尋仇。李少華也持槍前往現場。
判決書表示,呂姓、周姓、泰姓男子等人到達小鋼珠店後,持械將負責把風的林姓、廖姓男子毆打成傷;李少華更朝林姓男子的頭部及腹部連開7槍致死。
判決書指出,李少華在事發後邀周姓、泰姓男子見面,佯稱自己剛剛假釋出獄,要求周、泰兩人頂罪,並謊稱這種狀況為過失致死,只要自首便可以減輕刑責。李少華當天晚上立即安排周、泰到台北市刑警大隊自首,並委請律師代為辯護。
判決書表示,全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才真相大白,但李少華在事發後逃亡,直到97年3月間才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