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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任公職 台擬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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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9日電)精神病患能否出任公務人員話題在立法院延燒。銓敘部長張哲琛今天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職過於嚴格,影響公務員工作權,將通盤檢討、從寬認定。

考選部官員表示,1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原住民考生參加原住民特考,不只考上,也完成受訓,但分發單位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拒絕他報到,該名考生已依法提起訴願。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銓敘部長張哲琛、考選部長楊朝祥等人,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相關業務報告。對於精神病患出任公職一事,張哲琛與楊朝祥面對國民黨籍立委郭素春質詢時,表達意見。

張哲琛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務員,但因精神病患範圍廣,可採個案認定。

不過,楊朝祥表示,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病人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從人權的角度出發,公務人員任用法應參考精神衛生法進行修正。

郭素春說,搞不好現在公務體系中很多人正在服用憂鬱症的藥物;而且通過國家考試並主動填寫曾患精神病,結果銓敘部不錄用,他們連請醫師寫診斷證明的機會都沒有,工作權遭剝奪。

張哲琛表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在服公職期間被診斷有精神病必須予以資遣或退休。

他指出,衛生署認為精神病不容易治癒,但現在時空環境轉變,醫療技術也比以前進步,有些精神病患可做藥物控制,若齊頭式硬性規定不得擔任公務員,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工作權,這並不合理。

他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這種硬性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將再作通盤檢討、研商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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