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義報導〕「我明明是他的生父,且從小撫育他長大成人,法律卻無法讓他認祖歸宗,這是什麼法?」嘉義縣民吳錦桐生養兒子29年,向法院聲請確認他與兒子的,因逾時而被駁回,氣得痛斥法令與法官不合情理。
吳錦桐在30多年前,認識王姓女子,兩人結婚生下一子,但王女後來不告而別,吳錦桐在與妻子失聯後事隔多年,才發現王女在與他結婚前,早就跟一位袁姓男子結婚生子,卻欺瞞他已婚的事,又跟他結婚生子,且親生子被王女偷偷入籍在袁姓男子的戶籍裡,取名袁秉鐘。
*DNA無誤 卻逾時效規定*
袁秉鐘從出生後即由吳錦桐撫養,讀小學時經常問父親他為何姓袁,而弟弟(同父異母 )姓吳,吳錦桐只能回答他「長大你就會知道」。
袁秉鐘在國中時知道了母親重婚生下他的事,10年前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惟當時法令規定嚴苛,必須在子女出生2年內提出,因而遭到駁回。
去年袁秉鐘28歲,準備與女友結婚,女方父母發現袁與生父不同姓的事,認為這樣結婚後,所生子孫也無法回歸真正的祖宗,要求袁先認祖歸宗後再結婚,袁於是再去聲請確認與吳錦桐的親子關係。
由於否認婚生子女舊法過度嚴苛,立法院後來修法放寬規定,即法律上的父、母任何一方可於其知悉子女為其非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出聲請,子女本身亦可於其成年後2年內提出聲請,惟新法實施時吳錦桐與袁秉鐘並不知情,而去年袁提出時又已28歲,已逾成年2年內的時效規定,因而又被駁回。
吳錦桐獲悉法官裁決後相當氣憤,他認為法律不外乎情理,但這項裁定不合人性,兒子是他親生,DNA鑑定無誤,且他從小撫育兒子長大成人,父子感情深厚,但法律上竟然不承認他們的父子關係,兒子無法認祖歸宗,連帶以後吳家子孫也要姓別人家的姓。有人建議他以領養的方式,讓兒子回歸姓吳,但他說:「明明是親生子卻變養子,成何體統?」
*恐涉遺產 法官依法裁處*
嘉義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表示,審理此案,他真的很為難,因為DNA鑑定,袁秉鐘確為吳錦桐所生,且袁秉鐘法律上的父親對其認祖歸宗無意見,他也知道做出駁回裁定,可能會引起外界批評不合情理,但吳家還有其他子女,未來若有遺產分配問題,若他做出不合法令的裁處,難保不會有後遺症,因此只能依法裁處。當事人如不服,可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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