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核保理賠人員 不得執行曾招攬案件業務
【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8日電)為強化核保理賠人員規範和降低利益衝突可能,金管會擬修正相關辦法,明訂核保理賠人員不得對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另外每年核保及理賠人員應在職進修達30小時以上。
由於保險業招攬行銷通路朝多樣化發展,為強化對各通路的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及核保、理賠人員的權責,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為降低利益衝突可能性,明訂核保理賠人員不得對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
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也明定,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30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另外,參考現行實務常見紛爭及缺失,草案中也明定保險業招攬不得為的行為;為避免未具招攬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草案明定保險業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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