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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 服公職間性騷者不得為公務員

【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8日電)國民黨籍立委郭素春提案,曾於服公職期間犯性騷擾、妨害性自主罪者,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未結案者,未來都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者,也應予免職。

郭素春在提案中指出,公務員職責就是在執行公共事務,公務員在職時犯下性騷擾、妨害性自主罪判決確定,對政府的威信傷害很深,但卻可在服刑後繼續執行公務,很可能導致政府形象受損,也可能讓公務員及一般民眾陷於可能再次被侵害的危險當中。

提案說明中表示,去年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明文禁止有性侵前科者擔任教師,但是迄今公務人員任用卻還沒有相關規定,因此郭素春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郭素春認為,依法取得資格的公務員,理應恪守「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這是最基本的服務態度。且兩性平權已是政府施政的重要目標,為了讓公務體系的兩性關係更加和諧,她認為國家賦予公務員身分時,應排除曾服公職犯有性騷擾與妨害性自主前科者。

郭素春的提案,在16日立法院院會中,已經通過交付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