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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死家人 精神病患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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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界良/苗栗報導〕有精神分裂症的苗栗縣羅姓男子,不滿家人對他不好,涉嫌半夜縱火燒房子,造成弟媳與姪子死亡,苗栗地方法院依據醫院精神鑑定,羅嫌事後自首並能敘述案情,認為羅嫌仍有辨別事理的能力,判處18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羅嫌患有精神分裂症20多年,他認為家人沒有善待他,去年11月20日凌晨2點多,趁母親、弟弟、弟媳、姪子與姪女在2樓睡覺時,涉嫌以噴火槍點燃1樓臥室衣物,起火後逃離現場。

火勢往2樓竄燒,羅嫌的弟弟被濃煙嗆醒,趕緊叫醒家人逃生,12歲兒子逃生不及,妻子又衝回房間找兒子,母子兩人昏迷在2樓神壇間,消防分隊將母子救出送醫,但傷重先後不治。

羅嫌事後向竹南派出所自首,坦承以噴火槍點燃衣物,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他有精神疾病,因為精神壓力而放火。他供稱,母親不公平,拿房契給弟弟貸款,又給三弟150萬元,他看病都自己出錢,因而放火洩憤。

法官根據為恭醫院的精神狀態鑑定結果指出,羅嫌有接受門診藥物治療,症狀有改善,但情緒常不穩定,且智能有衰退現象,羅嫌表示案發時因心情不好而放火,當時無明顯精神病症狀。

自首說案情 具辨別事理能力

法官並參酌羅嫌在縱火後即前往派出所自首,偵訊時對縱火原因、過程都能描述,並切題回答警方問話,認為羅嫌仍具有基本辨別事理的能力,並非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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