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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少法/偷吃小學生零食 校園盜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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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黃立翔/台北報導〕可別以為偷吃小朋友的零食沒什麼大不了,台北縣慣竊呂明信,即因半夜闖進國小教室偷吃小朋友的起司球和蒟蒻等零食,被法官加上一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罪責,加重其刑,偷吃的代價是失去自由四年兩個月!

強制工作三年 矯正偷竊惡習

男子呂明信去年4月23日,凌晨闖進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小,北新國小表示,小偷把教室窗戶打破,還把教室當「網咖」休息,翻遍儲物櫃,連小朋友存放的零食都被找出來吃掉,學生一早到校當場傻眼,面對教室被人入侵,搞得滿室凌亂,不禁心生恐懼,李姓班導師趕緊安撫學生,雖然損失只是幾包零食,但因為學生不安,校方決定通報警方。

二十四歲的呂某會落網,則是因唾液以及自由時報的報導。法官說,本報去年9月報導呂明信在北縣中永和地區犯下校園竊盜案被查獲,當時新店警方正在偵辦北新國小零食遭偷吃案,新店警方看到報導中呂明信偷竊手法與零食竊案相似,依此訊問呂某,呂也承認犯行,警方再取檢體與零食袋上的口水DNA檢體比對,確認呂某就是北新國小的偷吃賊。

專偷國中小 還曾巧遇「同行」

警方指出,呂某偷竊地點大都是國中、小學,趁夜間侵入學校偷電腦、投影機,有一次犯案時還巧遇「同行」,兩人突然相遇都嚇了一跳,但對方隨即把手放在嘴前比劃一下,跟他說:「小聲一點。」

判決書指出,呂某九十四年6月出獄,九十八年4月23日凌晨一時潛入北新國小,因肚子餓將六年十二班教室內的起司球、蒟蒻等零食吃光,呂某雖只是偷吃零食,但他是翻牆進入校園,依加重竊盜罪論處,應判六個月至五年,再加上兒少法規定,對兒少犯案應加重其刑,以及呂某為累犯,因此一舉判他一年兩個月,並強制工作三年,以學習一技之長及矯正偷竊惡習。呂明信另還涉及卅餘起竊案,目前也因竊盜案在台北監獄服刑中。

法界人士指出,普通竊盜罪大都判三至六個月,呂某偷吃小朋友零食被判這麼重,相當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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