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4日電)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貪污遭判刑後偷渡出境,日前已被押解返台。監察院調查認為法務部及所屬涉多項違失,包括監所只聽信特約醫師意見就拒絕收監等,今天通過糾正法務部。
監察院上午通過監委余騰芳、李炳南提案,糾正法務部,監委並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議處相關人員。白鴻森在議長任內,違法使用公款,遭法院依貪污罪判刑確定,98年12月利用就醫機會潛逃中國大陸,今年3月透過兩岸司法互助逮捕到案,押解返台。
余騰芳指出,白鴻森被判刑定讞後,藉故多次請假,經檢察官7次改期而未入監執行,彰化地檢署去年4月發布限制出境,同時指揮司法警察機關進行監控。彰化縣警察局從98年4月2日到98年12月13日止,執行白鴻森監控專案勤務就耗費1894人次的警力。
余騰芳說,此案的問題不在員警執勤有無落實,而在於執行監控的法律定位不明確,衍生勤務部署及執行上實際困難。他說,員警監控受刑人並沒有約束力、強制力,「犯人上腳鐐手銬,有員警在旁看著,都能逃得掉,何況是沒有上腳鐐手銬」,警方監控受刑人,如果發現受刑人可能脫逃,還得報請檢察官,由檢方簽發拘票拘提。
余騰芳說,監控變成員警的燙手山芋,受刑人若逃跑,員警得記大過,但員警執行監控任務,卻沒有任何約束力、強制力,對員警不公平,外界「不能再苛責員警」。余騰芳透露,監院約詢彰化地檢署檢察長鄭文貴時,鄭文貴也說,過去在高雄服務的經驗「並無因監控而及時拘提的案例… 監控機制有再行檢討的必要」。
余騰芳表示,沒有配合重保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的監控作為,實在難以防範受刑人趁隙脫逃,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不具強制力,成效難期,徒耗大量警力,法務部有必要檢討監控機制,循立法途徑,儘速取得法律授權,提高監控成效。
另外,余騰芳指出,法務部對受刑人發監前罹病的執行,沒有建立周延協調機制,也缺乏客觀公信的健檢制度;余騰芳表示,白鴻森案其實可以先收監再戒護就醫,最後卻錯失發監執行契機,而法務部所屬雲林第二監獄沒有詳細審查白鴻森身體狀況是否達「不能自理生活」要件,就逕自依特約醫師意見拒絕收監,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