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草案」,朝野同意自第一審起至發回三次更審後,若時間超過六年,且其中有兩次判無罪,最後二審也判無罪的案件,檢察官不得上訴。
*不是檢方愛上訴 問題在最高院一再發回*
由於此舉等於是立法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法務部昨在委員會中當場表示異議。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認為,對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草案」第八條,在目前訴訟體制下,案件纏訟多年問題出在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不是檢察官一直上訴,「不能倒果為因」,若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照理說應該直接判決駁回,讓案件確定,而不是在檢察官上訴後發回更審,再回頭指責檢察官不應上訴,並立法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速審法草案是希望解決纏訟多年司法案件的問題,司法院尊重立院經過充分討論的共識。
*審判中羈押 不得逾八年*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是司法院函送速審法的初衷。而昨天初審通過的重要內容,包括對重罪羈押的規定改為:「審判中的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若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據此,朝野立委希望重大刑案能在八年內審完,以解決目前重罪無限期羈押的問題。而有關重罪羈押規定,須待速審法公布後兩年才施行。
*八年未判定 可聲請減刑*
另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超過八年還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法院可依訴訟程序延滯狀況,以及法律與事實在程序上的複雜程度等,給予被告酌量減刑。
至於立法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須在速審法公布後一年才施行,以給予各級法院因應時間。
草案初審通過後,蔡瑞宗上台發言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對「違背法令的判決」,賦予上訴的權利,但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形同日後刑訴法第三七九條絕大部分條文都不適用。
蔡瑞宗強調,為維護人權、要求速審速決,法務部與司法院已就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達成共識,建議速審法通過的同時,也應儘速研修刑事訴訟法,早日建立事實審、事後審及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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