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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
【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陳亦偉台北1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其中有限制檢察官上訴的條文。法務部認為,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是否合法合憲,不無疑義。
司委會初審通過速審法草案的重點,主要在希望重大刑案能在8年內審完,以及解決現行重罪無限期羈押的問題。
此外,草案規定,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更審,之前已經同審級2次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草案修正條文初審通過後,列席審查的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特別上台宣讀法務部對速審法的不同意見。他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379條,對「違背法令的判決」,賦予上訴的權利,但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形同日後刑訴379條絕大部分條文難以適用。
蔡瑞宗指出,法務部認為,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是否合法合憲,顯有疑義,因為在目前訴訟體制下,案件久懸不決,問題出在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而不是檢察官一直上訴,不能倒果為因。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理應直接駁回,讓案件確定,而不是檢方上訴後發回,再回頭指責檢察官不該上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因對審判期間的重罪被告羈押未訂期限,遭外界質疑。速審法草案這次對重罪羈押增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一、二審最長只能羈押15個月,三審以延押1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8年。
司法院表示,由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照部分學者意見,認為明確重罪羈押期限,也是促進速審的一環,因此建議司法院將重罪羈押期限的新規定,直接加在速審法內,不用再另著手修改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