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司法官適用丙等3% 司院法部反對
【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 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司法官列入「丙等3%」評鑑。司法院、法務部今天同表反對,認為司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性質不同,不應以相同規範強制比率考核。
考試院會上午審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各機關考績列丙等的人數比率不得低於3%,而公務人員只要在10年內拿到3 次丙等,又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須辦理資遣或退休;至於司法官部分,則同樣有丙等3%規定,但不須強制資遣或退休。
司法院對此發布新聞稿,明確對考試院草案內容表示遺憾,認為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僅有適任與不適任之分,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
司法院表示,先前已擬定法官法草案,對於司法官的不適任情形,特別設計退場機制,予以規範或淘汰;但在法官法制定完成前,司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應特別考量。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先前銓敘部所研擬的草案版本中,考量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性質差異,將其排除在公務員強制考列丙等制度之外,建議日後立法院審議考試院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時,能作適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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