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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大紀元3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紹軒、楊宜中/綜合報導〕花蓮縣長傅崐萁去年任命「前妻」徐榛蔚擔任副縣長,監察院完成調查,認為此舉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昨天在廉政委員會決議開罰一百萬元;傅崐萁如果不服裁罰,可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傅崐萁縣長昨天透過幕僚回應:「徐榛蔚女士沒有支領過任何一毛人民的納稅錢,對於這個決定,謝謝指教!」
花蓮縣府秘書長鍾文欽則說,傅崐萁縣長去年12月的副縣長任命的程序,都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這一項任命案備查函還未送出縣府,就已被傅縣長撤銷。
負責調查此案的監委是馬以工與黃武次,他們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傅崐萁接受監委約詢時指出,此案「多少是因為政治因素,我們也感到很委屈」。但監委認為,傅崐萁及徐榛蔚屬於利衝法規定的「關係人」,而且兩人離婚後,傅崐萁仍以「我的妻子」稱呼徐榛蔚,難免讓外界認為這是否為其他目的而「虛偽離婚」。
監院認為,傅崐萁事後撤回徐榛蔚任命案,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只要公職人員發生「有利益衝突卻未迴避」的情形出現,就符合處罰要件,不管關係人是否有實際獲取人事利益結果,傅崐萁若不服裁罰,可在收到監院處分書後卅天內,向監察院訴願委員會提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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