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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大紀元3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道路上的「反光鈕」雖然是小零件,但主管單位若是未加以維護,還是要負責!
苗栗縣省道台6線29.2公里處,在96年間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位張姓男子騎機車因車速過快而不及轉彎,擦撞護欄後跌落溪谷死亡,死者父母質疑是因該路段的「反光鈕」損壞而未修護,才會造成車禍發生,訴請國家賠償。
但一審法院審理時,依據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認為車禍原因是張姓死者駕駛重機車,行經彎道未減速慢行,且操控失當駛出路面邊線,才會撞擊路側護欄。而且現場刮地痕長達14公尺,顯見在車禍發生當時車速相當快,並未在轉彎處減速,因此判決死者父母敗訴。
但張姓死者的父母對此判決不服,他們認為雖然兒子騎乘機車跨出邊線,在高速行駛下撞擊護欄,但在車禍發生的路段上,不但沒有照明設備,而且護欄上的反光鈕也已經損壞,顯見該路段的行車安全設施及反光鈕的養護、管理上有所缺失。
二審法官審理時,認為車禍主因雖為死者車速過快,但主管此一路段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若即時修護「反光鈕」,死者在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因車燈之反射反光導標可提早得知此地為轉彎道路段,或許就能避免車禍之發生,因此認定主管此一路段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必須負擔2成的責任,判處國家賠償10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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