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網發布《2009年中國人權捍衛者狀況民間報告》
【大紀元3月4日訊】中國維權網3月1號發佈《中國人權捍衛者狀況民間報告》,對2009年間中國各地公民維權運動和人捍衛者的工作、生存狀況進行分析,並呼籲當局切實保障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項權利。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維權網」發佈的《2009年度中國人權捍衛者狀況民間報告》由8個章節組成,涉及2009年中國大陸人權捍衛者或維權人士的言論、出版、獲取和傳播信息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或免予酷刑、任意羈押的自由;參與管理公共事務、監督政府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為人權活動籌集、接受和使用資源的權利等。報告列舉成都「鏈子門」事件、石首事件、通鋼事件、雲南「躲貓貓」事件、孫東東事件、結石寶寶案、譚作人案、鄧玉嬌案、嚴曉玲案、李蕊蕊案、上海「釣魚執法」案、網民阻擊綠壩事件、廣州市民反對上馬番禺垃圾焚燒項目事件、馮正虎爭取回國權事件、北大五學者建議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違憲審查、以及遍佈全國的反抗強制拆遷和大規模上訪維權活動等。
報告指出,2009年是中國公民維權運動持續發展、中國官方加強打壓力度的一年。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律學者滕彪就此認為:「一方面由於中國社會的矛盾衝突越來越劇烈,有更多的人投入到維權運動當中來。有一些是出於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他們成為專門的人權捍衛者,他們捍衛的實際上是法律保護的公民的基本人權。與此同時,政府對人權捍衛者的打壓也是有增無減,嚴重的就會被逮捕判刑。我作為人權捍衛者的一員吧,也能夠感受到中國維權力量的增長、也感受到維權者所面臨的各種困境。」
據報導,「維權網」的報告指出,2009年隨著中國各種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維護政權穩定為實質的「維穩」仍然是中國統治集團面對的第一要務。雖然中國政府在去年4月出台《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但裡面沒有任何關於推進保障公民言論表達、結社集會、參政與參與人權活動權利的具體措施。相反,中國的人權捍衛者、民間維權組織和維權律師群體繼續成為當局打壓的重點。
旅居美國的中國學者程曉農認為,當前中國社會中腐敗侵權事件頻繁發生,公民權利意識正在不斷增強,這在不同的方面激發了公眾更為主動地參與維權運動:「首先是中國國民對自己的權利意識的逐步地覺醒。另一方面,在過去這10年中,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通過強制性的徵地、拆遷,靠引進資源消耗型或者高汙染型的企業,支持所謂的經濟增長,其結果是直接的侵害了相當一部分民眾的利益。第三個因素就是隨著1989年64之後政府的這種政治高壓逐漸定型,給了地方政府官員以穩定為口實的一種無上的權利。這三方面因素合在一起就構成了今天中國社會的這樣一個局面,就是一方面民眾的權利不斷地受到侵害,一方面民眾的權利是在逐步覺醒。」
報導說,中國民間「維權網」的報告統計,僅在過去一年,全國中國各地維權人士受到當局抓捕、拘留、關黑監獄等迫害的人次總數達到了1416,這些人中並不包括被軟禁、傳喚,及在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另外,因從事維權活動而被判處刑期的有49人,這些人中也不包括因證據不足、延長審查期限等原因被超期羈押的人。同時,被判處勞動教養的各地維權人士達到210多人。報告強調,中國當局目前一方面利用公權力在法律上對人權捍衛者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洩露國家機密罪」、「詐騙罪」以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名;另一方面又以暴力威脅、毆打、剝奪工作權、禁止出入境、在敏感時段強迫外出旅遊、綁架和軟禁等手段打壓維權人士,嚴重違背了中國《憲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承諾。
旅美中國學者程曉農就造成當前中國人權狀況低下的根源分析說:「中國政府從來就沒有承認剝奪民眾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政治自由是它的過錯。我舉一個例子,聯合國的政治權利公約中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簽署了。但是中國政府的做法是,只在聯合國簽署,而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它既不實施,也不承諾它所簽署的這個法案對中國的施政有任何的約束作用。所以等於說在這一方面中國政府是在國際和國內耍了一個兩面派。目前為止我們看不出來中國的執政黨有任何的改弦更張的意願。所以我覺得社會矛盾會越來越深,所謂中國的穩定其實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個極其脆弱的基礎之上的。」
「維權網」發表的報告也指出,目前由於當局頻繁使用暴力對待維權群體,公 眾和平的示威和集會往往變成流血衝突,這一趨勢與中國社會官民衝突的加劇和政府打壓的殘暴有密切關係。報告的結尾部分還向全國人大和中國政府提出一些基本訴求,包括:儘早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刑法》中有關以言定罪的條款;廢除勞教制度、廢止「黑監獄」、「法教班」等設施;重新修訂、審查《律師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結束對中國人權捍衛者的打壓和迫害等。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