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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聽眾信箱:美國人賠錢盡陪審員義務

【大紀元3月4日訊】(美國之音報導) 北京聽友勞先生寫來電子郵件說:“長久以來,我對於美國司法審判體系中的陪審員制度,有些疑惑。從大量的影視作品中看到,有些案件是由法官直接定罪,有些卻是由陪審員定罪,法官僅對審判程序負責。能否請你們為我介紹陪審員制度的形成過程以及在審判實踐中的作用?”

*美國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

所謂陪審團(jury)是平民百姓被召集到法庭,聽審案件,並就被告是否有罪或承擔民事責任做出判決。陪審團成員被稱為陪審員(juror)。這不是專職法律人員審案,而是普通民眾應召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類似於公民服兵役。

美國法律承襲的是原殖民宗族國英國的普通法,陪審團制度源遠流長,遠超過美國建國歷史。1215年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中宣佈的平民權利和法律程序,包括被告有權讓“其同輩陪審團”(a jury of one’s peers)來公平審判的原則,在美國得到延續和發揚。開國先賢們把陪審團制度寫進了美國憲法。

*大陪審團起訴 小陪審團審判*

New Jersey Courts法官席(前)與陪審團席(右)

在美國,陪審團分“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petit jury)。“大陪審團”最多由23人組成,他們負責決定是否提出刑事起訴。在聯邦體系中,死罪和重大刑事犯罪必須由大陪審團來審查檢方的證據,並由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輕罪指控不需要大陪審團。在州系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啟用大陪審團制度。

人們更常見的陪審團是“小陪審團”,他們負責審判,也稱“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刑事案的陪審團一般有12人,民事案陪審團可能只有6人。

*陪審團審判:刑事被告權利*

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後來的釋憲,刑事被告有權得到公開和迅速的審判,並由犯罪發生地的州和轄區的“公平陪審團”(impartial jury)來審判。這種原則適用於聯邦和各州。

刑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這種權利,改由法官審判。不過,由於人們可能會覺得法官和檢察官以及警察更貼近,所以,如果被告拒不認罪,一定要出庭,他往往會選擇由陪審團審判。初審法庭的法官斷案是一人獨斷,而絕大多數情況下,陪審團要做出“有罪”判決,12名陪審員必須意見一致。這也對被告多了一層保護。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都可以由陪審團審判。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是刑罰不會超過半年監禁的“微小過犯”(petty offenses),由陪審團審判並不是法定要求,各州可以自行規定。像開車超速等小案子,一般也不動用陪審團。

*民事訴訟各有不同*

在民事訴訟案中,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保留了英國普通法系中的某些民事案被告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一般說來,在聯邦體系中,經濟索賠案可由陪審團審判,但是下達法庭禁止令、廢止合同令等司法補救措施,則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裁決。

按照最高法院的釋憲,憲法第七修正案只適用於聯邦法庭系統。在各州法庭體系中,哪種民事案可由陪審團審判,取決於本州憲法和法律。小額索賠案一般由法官審理。上庭打離婚官司是不是允許陪審團審判?各州法律也不同。不過,即使是在法律允許由陪審團來斷家務事的州,除非案情複雜,比如涉及重大資產和兒童監護權糾紛,一般人也不麻煩陪審團。

*法律外行如何斷案?*

陪審團是就事實而不是法律做出判斷。在審判中,法官會就法律和程序問題向陪審團做指示,控辯雙方哪些證據證詞可以做為“呈堂證供”,也由法官依法裁決。證人出庭的時候,盤問證人的是控辯雙方的律師。陪審員當庭聆聽並觀察,最後做出所控“事實”是否成立的判決。

在庭辯期間,陪審員不得交頭接耳議論案情,不得和控辯雙方及證人交談,不得自行做研究,還不得聽外界新聞報導。他們依靠的所有證據都要來自於呈堂證供。庭辯結束後,陪審團坐在一起討論案情(jury deliberation)並做出裁決(reach a verdict)。

在聯邦法律體系中,陪審團必須意見一致才能做出裁決。在各州,絕大多數州規定刑事案的12名陪審員必須一致做出被告有罪或者無罪的裁決。只有俄勒岡和路易斯安那兩個州,允許陪審員以10比2的多數做出裁決。在民事案中,各州做法不同,有的規定了四分之三的多數,有的規定了六分之五的多數。如果陪審團內部最終無法取得共識,哪怕是因極少數人甚至是一個人堅持己見而達不到法定人數,那就形成“僵局”(hung jury)並導致“流審”(mistrial)。這個案件可能重新啟動,也可能撤銷。

*逃避陪審員義務當心受罰*

甚麼人有資格擔任陪審員呢?一般來說,任何18歲及以上的美國公民,並且是法庭所在地居民,有英語讀寫能力,心智健全,沒有重罪前科,都有資格和義務做陪審員。法庭從選民登記錄或者車輛登記錄等名單中隨機抽取人名,然後向這些居民發出召集通知。

接到通知後的民眾要及時回應。如果因為個人經濟、健康和家庭原因實在不便履行義務,要向法庭說明並且申請延期或者豁免。如果無故擅自拒絕到庭,有可能被控蔑視法庭,面臨罰款甚至坐牢。

*陪審員的“選中”與“雙規”*

在規定日期達到法庭後,人們聚集在一起,分組聽候傳呼。有的可能要審理刑事案,有的可能要審理民事案。被叫到的“候補陪審員”,要接受控辯雙方律師的“考問”,雙方都儘量找可能會同情自己一方的人來做陪審員。一些人被淘汰回家,從而也就完成了任務。有的人在法院苦等一整天,連被叫去“考問”的機會都沒有,最後打發回家,也算是履行了義務。

經過“考問”後被雙方選中的人暫時就不能回家了。他們留下來宣誓,這就組成了一個陪審團。

一般的案件可能一兩天就審完了,但也有持續幾個星期乃至幾個月的例子。如果案子當天沒完,陪審員通常休庭後可以回家,到時候再重返法庭。不過,在少見的情況下,遇到媒體大報特報的要案,為了防止陪審團受外界影響,法官可能下令“隔離陪審團”(jury sequestration)。這些陪審員要在“規定的時間”,住進“規定的地點”,其間不得和外界接觸,不得收聽新聞。

*耗時賠錢盡公民本分*

首都華盛頓市居民馬克前不久被召集到華盛頓市的法院履行陪審員義務。他沒有被選中,不過也搭進了幾乎一個白天。

他說:“我一大早就要報到,幾乎一整天的時間都坐在那裏等著審判開始。但是我沒有被選中做陪審員,所以下午就把我放走了。那天我帶了一台電腦和一本小說,可是沒找到插座,電腦用不上,只好看書消磨時光。”

如果被選中做陪審員,審判期間是不能攜帶私人電腦等物品坐在法庭裡的。

到法庭去履行陪審員義務,自然不能去上班了。法律禁止僱主為此解僱員工,但是,老闆卻有權不發這一天的薪水。不同的法庭會給陪審員每天十幾或幾十美元的補貼,可是陪審員這天的薪水或生意可能就泡湯了。大家的飯錢也要自理。

美國之音王南法院專為陪審團留出停車位

某些法庭為陪審員專門提供停車位,不過,在華盛頓履行陪審員義務的馬克卻要自行解決停車問題。法院周圍停車不易,很容易吃張違章停車的罰單,把自己也弄成“被告”。馬克那天索性花了15美元把車開進一家停車場。他說,大概兩個星期後他收到一張30美元的支票,算是給他的補貼,而這大致等於他的存車費和午飯錢。

不過馬克說,雖然個人有些損失,他還是很高興履行了公民義務,而且從那天起的兩年內,華盛頓市不會再召他做陪審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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