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溫泉業
【大紀元3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31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溫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全台逾400家溫泉業者,僅有25家合法取得溫泉標章,草案將原本今年7月到期的緩衝期,延長至民國102年7月1日。
溫泉法從民國92年7月2日公布後,給予未取得合法登記溫泉業者7年緩衝期,今年7月1日是最後期限;不過,許多立委認為,業者無法提出申請大多與土地使用管制、位於國有林地或國家公園有關,建議延長緩衝期限3年。
經濟部與立委對溫泉法第31條修正爭議不大,最後通過經濟部建議條文,「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除緩衝期外,經濟委員會也修正溫泉法第5條條文,放寬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可用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政府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可以用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有關溫泉開發及使用計劃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經濟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水利署應對相關簽證費用訂定合理收費標準。
此外,經濟委員會上午尚處理地質法草案,但部分立委對地質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將公布台灣敏感地質地區,若無完整配套可能衝擊該地區地價、房價與民眾權益,因此,委員會通過主決議,建請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等單位儘速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完成國土計畫法相關配套措施,解決現行地質法草案配套不足之外界質疑,避免立法無法週延,傷及民眾權益。